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數量為615,055,3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0.1239%。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為2019年12月16日。
一、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概況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2757號文《關于核準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核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40,010,000股。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16〕923號)同意,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1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總股本為360,000,000股,發行后總股本為400,01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變動情況
根據公司201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以公司現有總股本剔除已回購股份后397,573,847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現金人民幣6(含稅),總計派息238,544,308.2
(含稅),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2股。分紅前本公司總股本為400,010,000股,分紅后總股本增至877,098,616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總股本877,098,616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數為615,055,3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0.1239%。
二、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一)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做出的各項承諾
1、上市公告書中做出的承諾
2、招股說明書中做出的承諾
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在招股說明書作出的限售承諾與上市公告書中一致。
3、股東在公司收購和權益變動過程中做出的承諾
無。
4、股東后續追加的承諾
無。
5、法定承諾和其他承諾
(二)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嚴格履行了上述各項承諾,且公司股票未觸發上述承諾所提及的啟動穩定股價預案的情況。
(三)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在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公司也未發生對其提供違規擔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為615,055,3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0.1239%。
3、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數為4名,其中自然人股東數為3名,法人股東數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備注1:上述股東中吳蘭蘭在本公司擔任副董事長兼副總裁,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在發行人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本次解除限售之后會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備注2:上述股東中王華君在本公司擔任董事長兼總裁,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在發行人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本次解除限售之后會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備注3:上述股東中劉波在本公司擔任董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在發行人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向證券交易所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本次解除限售之后會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上述全部股東的減持行為還應嚴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要求執行。
四、備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表;
3、股份結構表和限售股份明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責任編輯:趙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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