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國際慣例而言,綠色信披制度是上市公司環境責任的“兌換器”。
這是中國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關鍵一步。9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八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將生態環保要求融入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過程,主動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在污染防治、資源節約、生態保護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從泛化的道德約束到剛性的制度責任,《準則》明確的是上市公司在綠色發展、生態環保上的內生使命?!皩⑸鷳B環保要求融入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過程”,起碼有這三重現實意義,上市公司綠色發展的戰略考量,環境信息披露的合規操作,監管部門及公眾對上市公司的環保規制。簡言之,上市公司的春夏秋冬,從此需與領證后的生態環保之責“舉案齊眉”。
近年來,上市公司在公共環境事件中時常成為“硬骨頭”與“深水區”。因此,制度化求解其環保責任突圍之路,既迫切,也現實。而對上市公司來說,完善環保信息披露規則體系、從嚴監管環保信息披露行為,說到底,還是倒逼其優化產業結構、轉換綠色生產方式和發展方式的必選動作。
其實,《準則》不過是情理之中的“最后一只靴子”。2016年,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原環保部與證監會聯合簽署文件再次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至今年,證監會在答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提案和建議時亦表示,將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于此而言,《準則》里的“第八十六條”實屬水到渠成之規。
資本市場的本質,亦屬信息市場。環境責任的主要程序正義,就在于信息披露層面。新規讓虛化的環境責任“實體”起來,這固然值得期待。不過,就既往的歷史而言、資本逐利的本能來說,仍有一些叫人擔憂的問題必須細化求解:比如環境信息、環境事件披露的規范與透明問題,如何不重蹈“看不懂的預算”等覆轍;“污染防治、資源節約、生態保護等方面示范引領作用”的落實問題,其權重如何考量;跨部門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以及第三方環境評估缺位之下,證監等部門該如何“鐵肩擔道義”。
有資料顯示,2014年至2016年有64個國家發布了超過100份帶有強制性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文件。截至2016年,超過80%的世界主要經濟體對企業公開其環境、社會和管治信息(ESG)提出了強制性要求。因此,就國際慣例而言,綠色信披制度是上市公司環境責任的“兌換器”。
因此,“環境績優”要成為上市公司的必由選擇,《準則》之外恐怕仍有諸多制度完善與構建的功課要做。當然,按照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定律,中國經濟社會40年后的騰飛與跨越,也是到了嚴控環境污染、提升環境質量的“新時期”。
責任編輯: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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