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濟環罰字[2018]第G067號
被處罰人:濟南魯宏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125755852812
法定代表人:馬某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臨港街道馬家村村西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查實,2018年8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紙制品、包裝制品生產加工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驗收,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被調查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照片、環評審批意見等為證。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8年9月1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環聽告字[2018]第G067號)、2018年9月21日《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處以罰款貳拾萬(200000.00)。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于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濟南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責任編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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