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首次提請審議
01 全面落實“水十條” 與新環保法相銜接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為委托,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作了草案說明。
陳吉寧表示,“十二五”期間,我國化學需氧量減排12.9%,氨氮減排13%,超額完成減排任務。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認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水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當前我國水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水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因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對防治水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實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確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與新修訂的環保法相銜接,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突出問題,作出多項修改。
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完善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飲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與水生態保護、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將確定的各項制度措施法制化、規范化。
02 地方政府應制定限期達標規劃
修正案草案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明確規定,未達到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并可以根據達標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提出嚴于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同時明確,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精神,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對無證或者不按證、超標、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皮混,責令停業、關閉。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與環保法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和拘留措施進行了銜接。
03 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動協調機制
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動協調機制,加強水污染聯合防治。同時,為提升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還規定要明確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有關開發建設活動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功能。
修正案草案還強化了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在工業廢水管理方面,明確工業集聚區廢水實行集中處理,并嚴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確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加強地下水水質監測;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禁止有關工業廢水排入農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進入我國內河的國際航線船舶對壓載水進行滅活處理,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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